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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第一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年05月12日 1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通报8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等。
​原文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作用,精准揭示政府采购领域易发多发违法违规形态,推动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主动防范合规风险,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现将查处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案
基本案情:评审专家林某某分别于2023年、2024年参与某联网项目和某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经查,在上述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林某某的工作单位及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均为A公司,其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的同时,A公司亦作为投标人参与前述两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存在明显利害关系但未依法申请回避。
处理结果: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林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评审专家未依规回避利害关系,严重背离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可能导致评审结果失去客观性、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评审专家要强化合规意识,主动排查自身与投标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须主动、及时、如实申报并申请回避,依法依规独立履职,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开展。
案例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多家代理机构反馈线索,发现A公司参与D、E、F、G四个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核实,供应商A公司在部分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经对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进行调查询问,三家公司均承认其投标文件交由第三方人员H女士制作并上传,并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以及收款凭证佐证。
处理结果:A公司在多个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且其投标文件与其他供应商由同一人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与“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 A 公司在 D、E、F、G 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条件和真实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杜绝提供虚假资料、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串通投标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参与项目竞争的机会,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循环。
案例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A公司参与某医院保洁及其他服务项目投标并中标。经调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专利产品授权使用合同”涉嫌虚假材料。经向国家版权局、发明专利所有权人B公司调查取证,核实上述证书及授权合同均系虚假材料,A公司意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
处理结果:A公司提供的证书及授权合同均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不仅破坏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会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损害采购人及其他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坚守诚信底线,如实提交投标材料,依靠自身实力合法合规参与竞争,共同维护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案例四:供应商报低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案
基本案情:某校区教室桌椅改造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但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详细的报价说明,从生产技术革新节省人工成本、原材料购入价低且储备丰富、公司缺乏订单需积累业绩等方面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因此,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后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对中标结果确认后,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弃标函》,随后提交《弃标补充说明》,以近期生产检查严格的外部环境限制、内部生产能力受限、投标成本核算失误等理由放弃中标。
处理结果:A公司在投标阶段已充分说明投标报价合理的基础上,又提出不能履约的理由,且该弃标理由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弃标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其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重要承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浪费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理性报价、郑重承诺;一旦中标,必须严格履行中标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弃标。唯有坚守诚信履约底线,才能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保障采购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案
基本案情:采购人A中心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采购某专项法律服务。经调查发现:1、本项目为房屋交易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与法律服务无关,不涉及仲裁调解,但采购文件将“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设为评审因素;2、将拟安排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备仲裁或调解工作经验设为评审因素;3、将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设为评审因素,且未限定相关专业类别。
处理结果: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采购人A中心、代理机构B公司分别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采购人应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科学设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及履约相关的评审因素,严格把控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审核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专业能力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六:采购人违规限定企业经营年限案
基本案情:采购单位在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及人员在本单位近半年(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实质是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各级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合规设定采购需求,严禁以人员社保、经营年限等任何形式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案例七: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案
基本案情:某单位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A公司总经理罗某某请托吴某某联系评审专家詹某某为A公司打高分,同时吴某某通过徐某联系评审专家徐某某为A公司打高分;B公司余某某与陈某经实控人蔡某某同意后,通过徐某、罗某某分别请托上述两名专家为 B 公司打高分。C公司汤某某经公司实控人秦某同意后,请托徐某联系专家徐某某为C公司打高分。詹某某、徐某某为被“打招呼”的AB两家公司打高分,使得两家公司分别违法中标上述项目采购包1、采购包2,严重破坏评标公正性。
处理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罗某某、陈某、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蔡某某、余某某、秦某、汤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吴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评审专家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评审专家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是政府采购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采购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腐蚀评审专家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依靠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公平参与竞争,坚决杜绝“走捷径”、搞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必须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请托和利益输送,依法履行评审职责。
案例八: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案
基本案情:某食堂奶制品、饮料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A公司为响应该项目关于“冷藏保障能力”的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货物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冷冻库”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货物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冷藏库”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因此在“冷藏保障能力”评分项中得分。财政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发票予以查验,结果均显示“查无此票”。
处理结果: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增值税发票是证明供应商具备相关履约能力、佐证投标材料真实性的重要凭证,提供虚假发票谋取评分优势、参与竞争,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误导评标委员会作出客观评审,损害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还可能因自身实际不具备冷藏保障能力,影响食堂奶制品、饮料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危害公共利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如实提供各类佐证材料及相关凭证,不得通过伪造、虚构虚假发票等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