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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过程绩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2026年07月21日 09: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易学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绩效管理纳入全过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治理逻辑正从“过程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型。笔者基于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辩证关系,剖析当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存在的现实痛点,提出构建“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履约验收—结果应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理念。
  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认知误区与现实困境
  笔者认为,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这两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整体与部分、上位与下位的关系。预算绩效管理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的宏观管理模式,重点解决“钱该不该花、花得值不值”的问题,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则是预算绩效管理在采购执行环节的具体抓手,重点解决“需求准不准、程序公不公、履约好不好”的问题。
  笔者认为,资金节约率高并不等于绩效好,程序合法也不等于结果绩效好。修订草案将绩效管理嵌入政府采购全过程,正是要把政府采购从单一的“程序合规”工具,升级为支撑实现预算绩效、公共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呈现出“局部创新、整体滞后”的特征。一是管理思维滞后,长期受“重过程、轻绩效”影响,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二是目标指标粗放,忽视质量与政策效果;三是评价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出现“自评满分却问题频出”的现象;四是结果应用脱节,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责任追究未能有效联动,陷入“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的困境。
  构建全流程闭环与压实主体责任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建议确立以“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履约验收、结果应用”为核心的闭环体系。
  在预算环节,推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立项前必须评估必要性、经济性及方案可靠性,坚决防止“先定项目再找预算”。在需求环节,实现绩效目标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需求编制不能仅写成技术说明书,必须将绩效目标细化为可考核的交付标准,做到“无目标不采购”。在采购环节,突出绩效导向。评审因素应与质量、服务、交付、成本控制紧密挂钩,遏制异常低价竞争。在履约环节,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重大项目和长期服务合同开展绩效跟踪,一旦发现资金支付与进度不匹配,及时预警纠偏。在验收环节,强化结果评价。将验收单升级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受益对象参与验收,确保结果真实。
  同时,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议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必须对需求编制、合同履约和验收结果负总责,并通过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制度,解决“人人经手、无人负责”的问题。
  另外,笔者建议同步完善配套规则,明确绩效目标编制指南、履约验收规范、异常低价审查和争议处理机制,确保法律条文能切实转化为可操作的政府采购实践。
  完善绩效指标体系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防止绩效管理流于形式的基石。笔者建议构建分层分类的评价框架。
  在微观项目维度,统筹考量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重点引入质量达标率、交付及时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结果指标。
  在宏观政策维度,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政策功能纳入评价,体现政府采购服务国家战略的有效性。
  指标应分类设计,针对货物、工程、服务差异化设置指标,特别是公共服务,应强化服务连续性、安全保障等长效指标。
  笔者认为,绩效评价绝不能“终于报告”。建议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低效无效项目坚决压减预算;与政策优化挂钩,反向检视采购规则;与信用管理挂钩,建立供应商履约绩效档案,对重大违约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考虑到各地管理水平差异,建议采取“重点先行、分步覆盖”的路径。优先将重大工程、大额服务采购、公共服务纳入强制绩效评价范围,再逐步推广。同时,依托数字化手段归集全链条数据,以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效能。
  总之,全过程绩效管理不是给采购人“加码”,而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关键一招。期待本次修法能够妥善处理好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衔接,既守住程序公平的底线,又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为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