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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00:00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打印

晋财购〔2006〕16号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厅内各处(室)﹑局:

  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处(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已经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及我厅各处(室)职责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支付;监督检查;接受投诉及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草拟,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发布或授权省政厅发布。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部门、厅内各部门预算处每年编制预算时必须根据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确定后由预算处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项时,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审批。

  省级各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报批采购计划时,要经各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采购项目内容,确定支出项目并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的支出项目按照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项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

  省级各部门或基层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批备案;招标信息公告的发布、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抽取;评标现场监督;投诉处理等监管事项。

  部门预算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招标活动,在审核单位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时予以注明。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各部门采购完结的项目,应对采购合同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采购项目的合法性、有效性。其中,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开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通知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国库处(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并审核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以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给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同时抄送部门预算处,涉及资产购置的抄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对实行授权支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到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后负责将采购结果通知相关处。

  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拨付资金。

  第八条 办理时限。

  受理政府采购事宜要落实首办负责制,凡是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要当场审阅,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所有材料。

  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受理后要及时办理,及时办理有困难的,主管部门预算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内容审核完毕,政府采购管理处要在收到采购计划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完毕,情况复杂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受理后要及时办理,及时办理有困难的,政府采购管理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国库处(支付中心)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后,对符合拨款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局负责省级单位执行政府采购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与政府采购管理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法规税政处负责政府采购法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厅监察室负责查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投诉及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管理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法规税政处负责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本规程从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晋财办库〔2001〕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