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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06日 14:18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打印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2009〕68号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平衡,细化管理。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历年结余和当年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并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滚动安排。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财力以及部门收入情况,视项目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效合理安排,实行滚动管理。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管。市财政局和主管预算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组织监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绩效评价。

  主管预算部门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编报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组织专项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审核、执行和调整变更等各环节的时间和程序应遵循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按照预算安排时限,可以划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经常性项目,是指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为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在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实施的项目。

  一次性项目,是指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和具体用途,可以划分为基本建设类、城市维护管理类、大型修缮类、购置类、会议培训类、调研规划类、执法办案类、信息化建设类、运行维护类、财政补贴类等。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通过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所形成的数据集合。

  第十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市财政局统一指定、维护项目管理应用软件,统一设计项目申报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 项目库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按照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有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支出需求、资金来源、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单位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预算部门或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一律从财政项目库中选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首次申请列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

  结转备选项目,是指当年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财政预算未作安排、供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经批准已确定分年度支出计划,需在以后年度中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科目、类别、用途和预算金额等。

  第十六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从每年二季度开始,组织相关预算单位研究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并于9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

  (三)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四)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合理可行的支出需求和资金筹措方案,并经过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应当优先组织申报:

  (一)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支出项目。

  (二)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可预见的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财政安排部门本年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20%。

  第二十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总额,按照市财政局明确的规模组织申报;没有明确申报规模的,原则上按照本年专项支出预算规模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同时附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没有变化或变化不超过10%的,经市财政局认可后可不再附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或项目支出预算变化超过10%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报。预算单位对纳入本单位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向主管预算部门申报;主管预算部门对纳入本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必须将70%以上的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并符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同时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其余未细化的资金允许暂按项目类别和支出用途编制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绩效目标是否合规有效。

  (三)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四)实施计划是否可行。

  (五)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

  (六)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

  (七)项目申报文本是否规范,所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组织预算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本部门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部门发展规划。

  (二)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以及筹资方案等是否合规、合理。

  (三)预算总额是否符合限额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相关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已明确补助标准、开支范围等情况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不进行投资评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整并注明审核意见;或退回上一环节并注明原因,同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重新规范填报。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结合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下一年度市级财力预计情况,对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提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草案,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长办公会审定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及时向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三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进一步修订完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确保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资金比例达到预算控制数的70%以上。

  第三十三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支出预算,相应纳入有关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十四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草案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30日内将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并组织更新部门项目库。主管预算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并组织更新单位项目库。

  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市财政局应及时组织清理财政项目库,对执行到期的项目和连续三年未安排预算的结转备选项目予以清除。

  第三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之前,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拨款。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凡未细化或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市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申请的新增项目,以及申请实施结转备选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或更新财政项目库,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年初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暂未细化的资金中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后,确需调整项目使用单位、具体用途等内容的,或者确需置换新增项目的,经审核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原则上当年调整变更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规模的10%。

  第四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后申请的新增项目,以及申请实施结转备选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或更新财政项目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备选。

  第四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出台政策性新增项目,或者发生突发性、应急性新增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筹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后,除国家、市政府明确规定外,部门年终项目结余资金总额超过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涉及的调整与变更事项,一律通过市财政局统一指定的项目管理应用软件、预算指标管理软件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等系统操作实现。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以及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涉及工程的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以及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对外经济合作或援助以及对重点企业或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安排区县的项目支出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财政局应在预算执行中向区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作为年终市与区县财政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备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199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