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完善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
2021年07月27日 09:3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本报讯 山东省莱州市在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在财政监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之间架起了一座座高效便捷的“政采桥梁”。旨在不断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遴选,配齐配强联络员队伍。莱州市财政局制定了联络员的标准条件。联络员由所在单位在从事财务管理或采购管理的人员中遴选确定,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联络员变换时,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明确职责,让联络员真正有位有为。联络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的指导。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制定采购计划与采购需求等,牵头主办或协调组织单位切实履行各项采购人主体职责。同时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联络员有机会参与本单位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发挥好联络员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培训,使联络员成为行家里手。莱州市财政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定期举办政府采购知识培训班,对联络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不定期举办政府采购专题讲座,聘请高层次专家讲授辅导,精心编印了政府采购业务手册,精准指导进行实务操作,开展政府采购知识竞赛和业务比武活动,一大批联络员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为政府采购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王书强 刘子菡)
相关文章
- 上海“政采贷”放贷超2.8亿元2021-07-27
- 广东拟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2021-07-27
- 带量集采一举多得——北京市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带量集中采...2021-07-26
- 陕西白水县财政局多措并举加强政府采购管理2021-07-26
- 湖南省衡山财政:严抓严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