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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2016年01月05日 17:05 来源:阜阳新闻网打印

  日前,阜阳市印发《阜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标志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正式在我市全面实施。今后,符合条件老人将能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
  根据实施方案,具有本地户籍、年满70周岁的城市“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老人、农村五保对象、空巢老人(无子女)、城乡低收入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均可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阜城三区及开发区符合居家养老条件的对象每月可享受1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他县(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食宿、起居护理及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法律维权等老年人基本需求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县市区民政局,承接主体是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力量。服务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县市区在辖区范围内,以“居家养老服务券”进行结算。通过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按月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使用该券支付服务费。服务人员凭服务券到指定地点结算兑现服务费用。服务券不跨年使用。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经社区(村)和街道(乡镇)初审后,最终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发放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3天内,在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村)监督下,由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约定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明确服务地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此外,阜阳市还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监督评价机制。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检查的同时,市民政局老龄办将适时组织专人、第三方或以民意测评的形式,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主要从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方面,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除追回政府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