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2019年10月28日 09: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印】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应商,能否通过书面推荐方式产生?
答: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应商产生方式有三种:发布公告、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具体详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若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询价采购项目中只有三家供应商报价,而且其中有两家报价超过预算,该项目应当废标吗?
答: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判断是否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形。如果不是,那么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答: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其他无关人员不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进去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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