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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

2026年08月07日 14:41 来源:广西省政府采购网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正式印发通知,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试点措施。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部署要求,标志着广西在政府采购领域迈出了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关键一步。

   附通知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广西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稳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措施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复制推广,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权限,现就做好相关改革措施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范围

自贸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以下简称自贸区采购人),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改革复制推广措施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自贸区采购人开展上述货物、服务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改革措施执行,本通知未予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自贸区采购人开展上述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实施该领域对标改革。

自贸区采购人开展上述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意见实施该领域对标改革。

自贸区的其他采购实体(即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国有企业)及其执行改革的采购项目范围,由各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征询对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后确定。具体按照采购项目类型及相关领域对标改革措施执行。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对标改革措施

(一)采购预算。

自贸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

(二)采购需求。

自贸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自贸区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三)竞争范围。

1.自贸区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框架协议征集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或询价公告等)的方式邀请并接受不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

2.自贸区采购人进行有限竞争的,应当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自贸区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有限竞争是指通过发出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

3.自贸区采购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体程序按照现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2)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

(3)为必须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

(4)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

(5)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四)采购程序。

1.自贸区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原则上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2.自贸区采购人实施招标时,自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等标期)一般不少于40日。符合以下缩短等标期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但缩短后不得少于10日。

每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5日:

(1)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方式公布;

(2)招标文件可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子方式获得;

(3)通过电子方式接受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至不少于10日: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紧急采购。

(五)信息公开。

自贸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自贸区采购人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筛查把关,不得在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公开涉密信息。

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

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在采购结果公布10日内,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请求,自贸区采购人应向其书面答复未中标、成交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六)电子化采购。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自贸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除涉密项目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再进行线下交易。

自贸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因特殊情况不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尽可能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将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深化电子证照等功能应用,不断提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支持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功能建设符合自贸区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要求。

(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自贸区采购人应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自贸区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通过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方法,按规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退。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对供应商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自贸区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自贸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八)争议解决。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主管机关投诉。

自贸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适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列入自贸区南宁片区对标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审查主管机关为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列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对标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审查主管机关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财政金融局;列入自贸区崇左片区对标改革范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诉审查主管机关为崇左市财政局。

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九)信用管理。

自贸区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十)档案管理。

自贸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工作要求

自贸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改革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列入对标改革的采购人范围、项目实施要求和操作流程,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加强对自贸区采购人培训指导,确保对标改革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到位。推进对标改革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