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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同时负责两个政采工程项目是否可以

2024年09月13日 11: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韩继伟

  在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时,一般会有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专门负责人‌‌这一要求‌。这也是供应商经常质疑的部分。笔者想通过两个案例和大家来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
  案例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综合市场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A公司为第一名中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专家组发现A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有同时负责两个在建项目的情况。专家组会商认为,该项目经理虽然同时负责两个在建项目,但是两个项目分别是同一楼盘建设项目的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两个项目位置靠近,工作任务类似,故认定中标结果有效,同意推荐A公司为第一名中标供应商。
  案例二:在该市某小学的扩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排在第二名的B公司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是第一名中标供应商C公司的项目经理谢某同时在浙江的某中标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B公司认为C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承诺。因C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谢某在项目投标时无在建工程,且C公司也不愿意作出其他说明承诺,该市采购中心作出回复,认定B公司的质疑成立,第一名中标供应商C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案情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属于同一人在不同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以上案例中的项目经理均为注册建造师。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也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因此,案例一的中标结果有效,案例二的中标结果无效。
  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的领导者,其工作既有技术性又有管理性,项目经理首要职责是在合同范围内按时优质地领导项目小组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使采购人满意。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项目经理而言,‌尽管可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在未签订施工合同前,‌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参与不同项目投标在法律上也无明确禁止。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文件和优惠政策,简化了对供应商的各种硬性要求。本着才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不同项目中(两个项目有时间重叠)担任项目经理的问题,能否以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和精力管理该项目来认定。如中标方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项目经理担任两个不同在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无实质性的时间重叠,可以认定为中标方有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的能力;即使两个在建项目有时间重叠,中标方愿意承诺放弃担任其中一方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认定为中标方对另一项目有保质保量完成的能力;对于两个项目虽然离得很近,施工工艺和技术类似,但是项目存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需要处理协调的事情多、时间方面不允许等特点,则有必要怀疑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否有能力和精力来同时应对两个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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