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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通报五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年10月27日 11:30 来源:贵州财政厅 【打印】

   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政府采购“四方主体”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警示震慑效应,巩固政府采购领域系统整治成效,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贵州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的五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招标人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案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检查某单位2024年采购道路环境卫生管护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该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分标准设置环节,将投标供应商服务人员获得“环境行业先进个人证书”“最美劳动者证书”设为客观评分项。该评审因素与核心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评分项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采购文件将投标供应商服务人员获得“环境行业先进个人证书”“最美劳动者证书”设为客观评分项,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代理机构多收取代理服务费案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检查某单位202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政府采购项目发现,采购人与代理机构G公司协议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方式:按黔价房〔2011〕6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60%收取”,根据协议约定代理机构G公司应收取费用为7175.8元,但实际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费12988元,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取费用,多收取5812.2元。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G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三:评审专家违规评审案

  基本案情:某单位2026年消防车辆及配套消防器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Y向同组评审专家P传递写有评分数据的纸条,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见证人员当即叫停评审。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Y违反独立评审原则,P收受纸条后未即时报告,二人均存在违规行为。经采购人研判重新补抽两名专家替换评审专家Y和评审专家P,继续开展评审工作,本次违规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评审专家Y在评审过程中向同组专家传递写有评分数据的纸条,意图干预他人评审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评审原则。评审专家P收受纸条后未当场予以制止,亦未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作为评标委员会组长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对评审专家Y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评审专家P进行批评教育。财政部门向发改部门报告该专家的违规行为,申请对评标专家Y予以扣减30分的信用考核处理,并依法依规暂停其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同时,财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案例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检查某单位2024年地理国情监测政府采购项目,Z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人员学历证书专业与学信网查询结果不一致,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现Z公司将项目人员学历证书专业由“测绘工程”篡改成“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谋取中标。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Z 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财政部门对Z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五:供应商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财政部门核查某单位2025年油菜种植补贴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发现3家投标单位评分差距悬殊,存在异常投标情形。该项目采购预算200万元,参与该项目投标的3家供应商分别为A公司、B公司、C公司,评分结果分别为45.97分、95分、43.91分,评标结果总得分差距较大。经查,B公司法定代表人投标前主动联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邀约对方参与陪标并要求其刻意粗制投标文件、压低评审得分,C公司予以配合,双方事前协商约定特定企业中标,构成恶意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条款,分别对两家单位处以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