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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协同管控: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治理路径

2026年01月27日 10: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破解异常低价难题,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异常低价审查的核心标准、流程要求及各主体责任,为全链条治理异常低价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需突破“单一环节管控”思维,立足各主体职责定位,构建“源头防控、过程严审、履约闭环、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异常低价竞争乱象,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一、采购人:筑牢源头防线,压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质量直接决定异常低价风险的防控成效,需从源头发力,构建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机制。

      (一)深化市场调研,科学制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的合理性是规避异常低价的基础。采购人应围绕项目核心功能与实际需求,全面开展市场调研,系统收集同类项目中标价格、原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数据,建立价格数据库,避免因需求过高导致资源浪费,或因需求过低引发低价竞争。针对信息化建设、医疗实验仪器设备等技术密集型、全生命周期成本影响显著的重点项目,需明确产品开放性、兼容性标准,从源头杜绝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高价耗材/运维”的模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设备运营、维护保养、耗材供应、报废处置等后续费用纳入报价范围及评审因素,实现采购成本与长期效益的平衡。

  此外,采购人应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限价的项目以预算金额作为隐性限价,结合市场供给能力与产业发展状况,确保限价既符合财政资金管控要求,又能保障供应商合理利润空间,引导良性竞争。

      (二)优化采购文件,明确审查规则

  采购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核心依据,需清晰界定异常低价审查的标准与流程。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明异常低价的4类触发条件及具体数值标准,细化供应商需提交的成本证明材料清单,明确审查流程及时限要求,其中供应商的解释说明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保障供应商的合法申辩权利。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摒弃“唯低价是取”的导向,合理设置价格、技术、商务因素的分值权重,突出技术先进性、服务可靠性、成本合理性的综合考量,强化“优质优价”的价值导向,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竞争。

      (三)严格履约验收,强化风险防控

  履约验收是防范异常低价项目风险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应制定全覆盖、可量化的验收方案,将技术参数达标情况、商务承诺履行情况、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情况等纳入核心验收指标,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仍中标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管,加大验收频次与核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履约偏差。

  针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推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机制,将验收结果与款项支付直接挂钩,动态掌握履约进展,降低履约风险。对拒不签约、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履约不合格的供应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代理机构:发挥桥梁作用,规范流程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连接采购人、供应商与评审专家的纽带,需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协助采购人落实政策要求,保障采购全流程规范、高效、可追溯。

      (一)协助完善需求管理,强化文件复核

  采购代理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指导采购人开展精准市场调研,提供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数据、行业成本参考标准、政策合规要点等支撑,助力采购人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与最高限价。针对医疗、信息化等重点项目,重点提醒采购人明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品兼容性、耗材价格上限等特殊要求,规避潜在风险。

  同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严格合规性复核,重点核查异常低价审查条款、评审规则、合同条款是否与《通知》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模糊表述、条款冲突或合规漏洞,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逻辑清晰、可操作。

      (二)规范评审组织,保障审查实效

  评审现场组织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异常低价审查质量。评审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同类项目价格区间、行业平均成本、最高限价测算依据等参考资料,为专家判断报价合理性提供数据支撑。评审过程中,及时提醒专家对照采购文件标准识别异常低价情形,严格启动审查程序,保障供应商充分行使解释权与举证权,同时全程监督评审纪律,杜绝专家违规查询、私下与供应商沟通等行为,维护评审公正性。

      (三)强化资料归档,衔接履约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完整归档异常低价审查相关资料,包括审查启动原因、供应商举证材料、专家研判意见、审查结果、争议事项记录等,确保采购全过程可追溯、可复核。同时,协助采购人梳理合同风险点,将异常低价供应商的履约承诺、耗材价格上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明确纳入合同条款,强化合同约束。

  在履约阶段,主动跟踪供应商履约进度,及时向采购人反馈履约异常情况,协助采购人开展履约核查与验收工作,搭建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沟通桥梁,推动问题高效解决。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员工开展《通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系统培训,重点掌握异常低价审查标准、重点行业成本构成、采购文件编制要点、评审纪律要求等内容,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建立内部合规审核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复盘与案例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助力政策落地见效。

      三、评审专家:恪守专业底线,精准履行职责

  评审专家作为异常低价审查的核心执行主体,其专业判断与公正履职是保障评审结果合法性、合理性的关键,需以专业能力践行公正使命。

      (一)精准识别异常低价触发情形

  评审专家应严格对照采购文件列明的异常低价触发条件,逐一核查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重点关注报价是否低于同批次报价平均值50%、次低价50%、最高限价45%,或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的其他异常情形。若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提高了审查数值标准(最高不超过65%),需严格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确保审查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二)规范审查流程,客观研判合理性

  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应保障其不少于30分钟的解释说明时间,认真审核其提交的成本测算说明(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运输、运维等成本构成)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自身专业经验与代理机构提供的参考资料,全面研判报价合理性。对无法提供有效成本证明材料、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或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底线的供应商,坚决按规定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杜绝恶意低价中标。

      (三)严守评审纪律,保持独立公正

  评审专家应恪守评审纪律,坚持独立评审原则,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输送,不泄露评审过程、供应商商业秘密及评审意见。通过互联网查询信息时,仅限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行业成本、市场价格等公开信息,不违规获取额外线索,确保评审判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四)完整记录过程,强化责任追溯

  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录异常低价审查的全过程,包括触发情形、核查内容、供应商举证情况、研判依据、最终审查结果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及理由,确保评审意见可复核、可追责,为后续监督检查与投诉处理提供明确依据。

      (五)主动提升能力,适配审查需求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政策培训与业务交流,主动学习医疗、信息化、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的成本构成特点、技术标准与市场规律,更新知识储备,提升对复杂项目报价合理性的判断精准度,更好地履行异常低价审查职责。

      四、供应商:秉持诚信理念,参与良性竞争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参与主体,需摒弃“低价内卷”思维,坚守诚信合规底线,以优质产品与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一)合规报价,杜绝恶意竞争

  供应商应基于项目实际成本,科学测算报价方案,确保报价不低于成本底线,不采取虚假报价、低于成本价竞标等恶意竞争手段。响应全生命周期成本要求,如实填报运维服务、耗材供应、设备更新等后续费用,清晰披露成本构成,杜绝“低价中标、高价履约”“先低价入围、后变相涨价”等违规行为。

      (二)积极配合,履行举证义务

  若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成本测算说明及证明材料,清晰阐述报价合理性与盈利逻辑。针对信息化、医疗设备等特殊项目,主动提供产品兼容性证明、耗材价格承诺、运维服务方案等文件,积极配合评审专家的核查与问询,保障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守承诺,保障履约质量

  中标(成交)后,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擅自变更产品规格、降低服务标准、调整履约期限,坚决兑现报价时的各项承诺,包括耗材价格、运维服务内容、质量保障期限等。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约定履约,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协商,提出合理解决方案,避免恶意违约,自觉接受履约验收与监管检查。

      (四)转变观念,树立优质优价意识

  供应商应主动转变竞争理念,摒弃“以价取胜”的短期思维,聚焦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流程优化与成本控制能力建设,以核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积极配合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主动践行诚信经营理念,共同抵制异常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良性循环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五、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全链条责任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需以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为抓手,推动《通知》要求落地见效,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一)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通知》专题培训,覆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全主体,重点解读异常低价审查标准、流程要求、责任追究条款等核心内容,提升各方合规意识与履职能力。针对医疗、信息化等重点行业,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成本参考标准、典型案例汇编,以案释法、以例明规,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建立政策咨询响应机制,及时解答各方在政策执行中的疑问,保障政策落地无偏差。

      (二)强化全流程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财政部门应将异常低价审查执行情况、采购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等环节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等方式,排查“应查未查”“审查流于形式”“恶意低价中标”等问题。在投诉处理中,重点核查评审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审查程序是否合规、结果是否公正,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纠正评审结果,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履约违约等行为,依法采取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措施;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履行主体责任、审查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形成监管震慑。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技术支撑

  财政部门应推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增设异常低价自动预警功能,当供应商报价低于设定阈值时自动提示,辅助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精准识别异常情形,提高审查效率与准确性。同时,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将异常低价竞争、履约违约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广履约担保制度,要求异常低价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降低采购人履约风险,保障项目质量。

      (四)畅通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线上渠道等,简化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关于异常低价竞争、评审违规、履约违约等投诉举报。对查实的典型案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合规经营。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突破单一环节、单一主体的管控局限,构建“采购人源头防控、代理机构流程规范、评审专家精准审查、供应商诚信履约、监管部门全程监督”的全链条协同治理体系。各主体需严格落实《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职责定位,强化协同配合,以精准化需求管理、规范化审查流程、闭环化履约管控、常态化监督问责,遏制异常低价竞争乱象,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向“优质优价、公平公正、合规高效”的方向发展,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与公共利益。

作者:宋志成 注册招标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