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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如何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2026年05月19日 09:2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罗伟秀
在某单位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培训服务方案”,但采购需求中并未规定需要提供培训的内容以及需要达到何种服务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财政部门经核查后认定,针对“培训服务方案”,采购需求中仅载明了“中标人需完成培训”,而未对“培训”提出相应具体要求,是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该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因此,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如何实现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服务方案评审因素的设置
笔者认为,合理设置服务方案评审因素,需遵循“需求导向,要素量化”的基本原则。
其一,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应紧扣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编制服务方案的核心依据与基本前提,采购文件中首先需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实施时限、质量标准等关键要求。供应商再根据采购需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撰写详细、可落地的流程设计、资源配置、风险应对管理等实操内容,确保方案精准契合采购需求,为后续履约奠定基础。因此,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应遵循“采购需求在先,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在后”的原则,不得超出需求范围设置评审因素。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采购文件仅设置了“培训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却未规定对应的具体培训需求,对此可以删除该评审因素,或者补充具体详细的培训要求。具体而言,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从培训目标(如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操作、系统运维技能)、培训对象(如设备使用人员、技术维护团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如设备基础操作、故障排查、数据安全管理)、培训次数及时长(如分3轮开展,每轮不少于2课时)、培训效果考核标准(如实操通过率不低于90%、理论测试达标线为80分)等方面补充完善采购需求。
其二,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采购文件应规定方案需包含的内容及对应分值、“缺陷”情形及对应扣分规则。同时,具体“缺陷”情形应避免出现“优良中差”“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采购文件可以将培训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写为“供应商需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培训服务方案,方案内容需包含:培训内容规划;培训人员安排;培训质量保障措施。完整提供以上内容的得6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项内容中存在一处缺陷的扣1分,每项内容最多扣2分。缺陷是指存在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其三,采购文件的编制还需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不可机械地追求“一一对应”。一方面,对于项目实施必备、属于供应商基本履约义务的评审因素,可不在采购文件中单独列明具体采购需求。例如,质量保障是项目履约的固有义务,供应商理应针对项目全流程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则无需在采购需求中赘述。另一方面,对于实施进度管理方案类评审因素,可直接对应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交货时间、分阶段验收节点、整体履约周期等采购需求,则无需单独增设“实施进度管理”的专项需求表述。
人员证书评审因素的设置
规范设置人员证书评审因素,需把握“合规性、关联性、必要性”的基本原则。
其一,严格核查证书本身的合规性。合规性是人员证书评审因素设置的底线,需紧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一方面,需要核实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建议设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机构等合规机构颁发的证书。剔除无资质机构、商业机构自行发放的“山寨证书”“培训证书”,此类证书无公信力,不建议作为评审依据。另一方面,核查证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导向,不得设置已取消或废止的资质证书。同时,严禁设置有地域、行业壁垒或歧视性要求的证书,不得设置仅特定地区、特定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颁发的证书。
其二,审慎评估证书与项目的关联性与必要性。采购文件应设置与采购标的、技术实施、服务保障直接相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并且证书等级需与人员岗位职责相匹配,做到适配合理。
例如,在医疗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通常会涉及医疗数据处理安全合规性、系统集成专业性等要求,则可视情况设置人员证书评分项——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技术实施人员具备“信息安全工程师”中级证书;若采购标的仅为普通货物(如办公电脑、打印机),其安装以及售后服务通常没有技术复杂性和特殊性,则不建议设置人员证书等评审因素,避免过度要求或变相设置壁垒。
业绩评审因素的设置
科学设置业绩评审因素,需遵循“合规性、关联性、明确性”的基本原则。
其一,业绩要求应遵循合规性原则。采购文件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评审因素,也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业绩评分标准。
例如,某单位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3年内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办公设备销售业绩。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该要求实质是将营业收入规模作为评分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故不建议设置此类评分要求。
其二,业绩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精准匹配。采购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技术复杂度、服务对象等核心要素,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业绩范围,并明确“类似业绩”的界定标准。
例如,某医院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涵盖信息化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及质保期内运维等全流程服务。为全面考察供应商在设备销售、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履约能力,可以将类似业绩范围设置为“信息化设备销售业绩”。
其三,业绩评分标准应具体明确。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评审因素的总分值及单份业绩的对应分值,实现指标量化。同时,应清晰规定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证明文件的设定需贴合项目具体特点,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
笔者认为,通常不建议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同时列为业绩证明文件。因为业绩评审因素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供应商过往同类项目的实施经历,考察其履约能力与服务水平;而是否具有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供应商自身履约能力并无直接关联。此类要求易将具备同类项目履约经验、但无法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风险。
综上所述,评审因素的设置,核心在于“不偏离采购需求、不增设竞争门槛、细化和量化”。编制采购文件应始终以采购需求为核心,将评审因素细化为可量化、可评判、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具体指标。同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确保采购文件设置科学合理,从源头上减少质疑投诉风险,保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