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多重价值与实现路径
2026年05月26日 09:4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编者按: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绩效高低关乎公信。然而,政绩观偏差正在成为采购绩效的隐形杀手。公共采购不是简单“买东西”,而是检验政绩观的“试金石”。为此,本版特开设专栏,从制度层面探讨绩效目标与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剖析政绩观错位如何击穿采购底线,让政绩回归公共价值,让采购回归绩效本义。
■ 印铁军
政府采购作为现代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支撑行政决策的基本手段。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既是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调控市场的重要抓手。然而,采购绩效的提升并非自动实现,而是依赖于科学的绩效目标设定与清晰的采购主体责任。本文从价值维度、目标分类、责任分配、流程管理及结果运用五个方面,系统阐述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逻辑框架与实施路径。
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多重价值
一是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满足政府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按照预算编制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采购需求标准归集采购需求,规范政府内部的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强化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是有利于推动降本增效,促进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降低廉政风险。
三是有利于推进优质优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私人采购等节约采购成本的目标是一致的。换言之,通过法定程序和以价格为核心的竞争机制,提升社会财富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四是有利于落实政策功能,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发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影响生产标准。通过绿色采购,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给予创新企业、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和优先采购的政策支持,弥补市场不足。
因此,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买东西”,更是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参与者,运用财政资金实现公共目标的治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相辅相成。
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核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都是市场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供应商并非行政管理对象或计划价格的执行者。政府采购实现低于预算价或市场平均价的结果并非自然而然,而是源自政府聚集的庞大需求和充分的市场竞争,需要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和交易规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认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供应商按照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承担义务。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激励创新,并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落实采购绩效要求。
一是根据需求特点确定绩效目标。不同组织形式下的采购绩效目标各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小额分散采购,绩效目标有所区别。采购人按照批准的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分类确定采购绩效目标。需求标准统一的,纳入集中采购,以低于市场均价为主要绩效目标。分散采购以低于预算价为主要绩效目标。若相同需求项目的当年预算或上年合同累计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联合采购。对确实无法聚集形成规模、市场缺乏竞争的小额分散采购项目,按照简易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以防止浪费为主要绩效目标。采购人在履行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后,多批次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与自行组织简易采购程序并决定采购结果有本质区别。小额分散采购的简易采购程序和分签、追加合同,应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过程留痕、结果公开。任何化整为零、规避法定程序的行为,均不符合政府采购绩效目标要求。
二是谁采购,谁负责。笔者认为,应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分类分阶段明确绩效责任。将厉行节约作为采购绩效的核心指标,落实预算主体责任和采购主体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和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采购绩效责任,与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应一致,而非仅承担自身绩效责任。采购人应根据预算要求和需求特点,积极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履约验收中落实采购绩效责任,而非独立履行采购程序。此外,还应将采购绩效与采购人员的专业管理挂钩。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分散采购规模较大的预算单位,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认定,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改变目前人员分散、专业性不强、难以追责的局面。同时,明确采购当事人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评审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划定红线,逐步摆脱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过度依赖。
三是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定价方式,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在满足实质性需求(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前提下,强化采购绩效在需求确定、组织评审和履约验收中的核心地位。需求标准统一(质量与服务相等)的项目,应强制集中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固定单价。分散采购优先统一采购、联合采购。其中,需要综合考虑质量和服务(质量与服务不相等)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固定总价,但应保证报价权重。对确实无法聚集形成规模、市场无竞争的小额分散采购项目,应在明确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调查和内控制度,实现节支防腐。
采购需求是采购绩效的核心。按照批复的预算确认需求和履约验收,是落实采购主体责任的关键。首先,改变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传统观念,强化同等条件(质量与服务相等)下价低者得的竞争理念,明确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在合作创新采购和中介服务采购等复杂绩效项目中,约定激励措施。其次,正确面对质疑投诉,以平等心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争议扩大至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最后,加强内控制度管理,将预算和采购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与内控制度融合,将绩效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四是强化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明确采购绩效评价范围,加强对采购组织主体的绩效评价。推动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强化分散采购规模较大的预算单位责任,严肃处理规避集中采购和法定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质疑投诉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化管理,绩效评价未达标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要推动采购需求标准与预算编制标准、资产配置标准联动,以采购绩效倒逼内控制度完善。
(作者系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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