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质疑投诉制度的双重困境及解决路径
2026年08月04日 10: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韩旭文
质疑投诉制度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程序规则。修订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进行投诉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惩戒条款体现了立法者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意图。然而,该制度设计仍面临两大困境,可能会使质疑投诉在实践中被部分主体异化为施压工具。对此,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完善制度设计提出具体意见。
面临的困境
一是质疑投诉的低成本、高频率与高代价、长周期应对之间的严重失衡。在修订草案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法定门槛较低。“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即可提出质疑。而采购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且答复内容须通知所有相关供应商。一旦供应商对答复不满,即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杂案件最长可延至60日。有时,一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质疑投诉,即可将采购项目的推进周期延长数周甚至数月。现实中,部分供应商将质疑投诉异化为牟利工具。比如,在未能中标后,通过反复质疑、投诉拖延合同签订,并以撤回投诉为条件向有关方索取“和解费”。相关当事人为顺利推进项目,往往被迫息事宁人。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博弈格局,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效率。
二是对采购人答复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位。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了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时限要求,但未设定答复质量标准与监督机制。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往往敷衍式答复,即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一份内容空泛、回避实质问题的答复函来规避风险,将矛盾直接转嫁至投诉环节。而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面临“案多人少”、专业能力不足等现实困难,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有关建议
一是建立质疑备案与信息共享机制。采购人须将每一阶段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同步抄送同级监管部门备案。此举一方面对采购人可形成监督压力,倒逼采购人认真对待质疑答复;另一方面可为监管部门积累供应商行为数据,为识别和认定恶意投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信息平台。将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纳入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一地投诉、全国可查”。这也是呼应修订草案第一条“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创新举措。对于1年内累计3次以上提出无事实依据投诉的供应商,系统自动触发预警。监管部门可据此启动重点审查程序,依法予以惩戒,实现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有效识别和认定。
三是引入质疑答复质量评价机制。将质疑答复的及时性、完整性、合理性纳入采购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定期抽查并通报结果。对因敷衍答复、推诿责任而导致投诉升级的采购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已将“未遵守本法规定答复质疑”列为采购人的违法情形,建议在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细化“未遵守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作者系江西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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