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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026年08月07日 09:2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钟碧学 但晓文

  本案是一起因采购人错误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公务用车,经供应商质疑投诉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撤销合同、责令重新采购的典型案例。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笔者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厘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适用条件,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正确选择采购方式、规范处理相关争议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购置公务用车组织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1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载明的采购需求共涉及4类车型、8辆公务用车,且对每一类车型的能源类型、车身尺寸、轴距、排量、功率、扭矩、续航里程、轮胎规格、配置功能等技术参数均作出了具体的要求。项目经评审,确定了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A公司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公务用车,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其规格和技术参数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且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以“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不会对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选择采购方式系采购人的采购管理事务”为由,认定质疑事项不属于可质疑投诉范畴,不予受理。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错误,不符合法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投诉后,依程序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投诉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认为本次采购标的(警车)属于“专用车辆”,区别于一般公务用车,具有一定特殊性;部分车辆后期需加装原有特种设备,存在兼容、对接等技术条件要求;相关设备涉及公安部门技术侦查设备,无法在本次采购中明确具体要求,因此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列明的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可以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且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能充分证明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项目采购结果,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采购人主张车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但其发布的磋商文件却对所有技术参数作出了明确、量化、刚性的规定——这种“需求已确定”的客观事实,直接否定了“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法定前提。判断货物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核心依据不是采购人对项目“复杂性”的主观判断,而是采购需求是否客观上“无法确定”。如果磋商文件已经完整列明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不能确定”的前提不复存在,竞争性磋商的适用基础自然失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采购人认为项目符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这一前提条件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也必须在磋商文件中体现“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这一特定情形。如果磋商文件已经完整、明确地列明各项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那么“不能确定”这一前提条件就不复存在,竞争性磋商的适用基础也随之丧失。
  对于采购方式是否属于可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笔者认为,采购方式是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竞争规则和参与门槛,属于法定可质疑投诉范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采购方式作为采购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条件和规则,应当属于可质疑投诉的范畴。
  其次,采购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不同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的竞争规则、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以本案为例,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而非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门槛、磋商程序、评审标准都将不同,必然影响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机会和竞争环境,代理机构以“采购管理事务”为由回避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从政府采购监管实践看,采购方式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而非其排除事项。财政部及多地财政部门的实践案例表明,当采购方式选择与项目属性、需求特点明显错配时,供应商就此提起的投诉不仅被受理,且常因“影响采购结果”被认定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启示
  本案的处理既是对“重程序合规、轻方式适配”倾向的纠偏,也为规范采购方式选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以采购需求的客观属性为核心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拍脑袋”决策。采购人在启动采购前,应先完成采购需求的调查工作,主动接受供应商监督和财政监管,避免因方式错配导致采购结果无效,增加行政成本和廉政风险。
  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一方面,在项目入场前就应当开展采购方式合规性审查,收到采购需求后,要对照政策规定逐一核对适用条件,要及时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从前端堵住违规漏洞;另一方面,面对供应商质疑时要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以“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不予受理。采购方式是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竞争权利和采购结果的公平性,代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质疑答复的法定范畴,对方式选用的合规性承担举证说明义务,而非回避矛盾。此外,代理机构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准确掌握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边界,避免因为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采购方式错用,引发后续质疑投诉。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