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用“合同授予”替代那个被用混的“采购”了
2026年08月17日 14: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日前,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其中第七条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这五个环节的划分,体现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追求,方向值得肯定。但细读之下,一个关键词的使用值得商榷——“采购”。
这个看似不起眼的措辞问题,实则关乎整个政府采购术语体系的逻辑自洽,也影响着我们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有效对接。有必要把这个事情说清楚。
“采购”一词,被赋予了双重身份
在日常语境中,“采购”是个多面手。作动词时,它指向“购买”这一行为过程;作名词时,又可指代相关事务或部门。在《政府采购法》中,“采购”被定义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涵盖购买、租赁、委托等多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从预算编制到履约验收的整个大过程,均可统称为“采购”。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从业者说“这个项目正在走采购程序”时,他们指涉的往往是那个特定阶段——从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组织评审到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核心环节。这个环节竞争最激烈、程序最严格,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重心所在。
问题由此而生:同一个“采购”一词,既被用来指称从预算到验收的全过程,又被用来特指其中的某一个阶段。用同一个词表达不同层级的概念,混淆不可避免,沟通成本随之增加。
三分法下的逻辑缺环
当前,业界对政府采购活动较为通行的阶段划分是“三分法”:采购前期、采购中、采购后期。
据此审视具体工作环节:预算编制、意向公开、需求制定等,属于“合同前期”的准备阶段;如“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合同履行、验收、支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自然归入“采购后期”的履约管理阶段。
关键的是,“采购”原本是大概念的总称,现在却降格为其中一个环节的名称,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大小概念混为一谈,整个三分法的逻辑链条在此出现了不应有的断裂。
若用“合同授予”来代替“中间环节”的“采购”,那么则三个阶段贯通一气:合同授予前(准备阶段)、合同授予中(决定授予谁)、合同授予后(履约阶段)。名称齐整,指向明确,管理边界一目了然。
替代的价值不止于措辞
用“合同授予”来指代那个狭义的中间环节,益处是多维度的。
于精细化管理而言,概念清晰是管理精细的前提。“合同授予”指向的是一个以“授予合同”为标志的明确法律行为,阶段边界清晰,责任归属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在沟通时,一听即知所言哪个阶段,有效避免了“你讲的采购是全过程还是中间段”这类不必要的反复确认。
于国际对接而言,政府采购在国际上通常称为“Government Procurement”或“Public Procurement”,是涵盖全过程的大概念。而“合同授予”对应的英文是“Contract Award”,是国际通行的标准法律和商业术语,特指将合同正式授予某一供应商的行为节点。在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规则中,“Award”阶段均指向从评审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特定环节。采用“合同授予”的表述,无论是法律文本的外译,还是参与国际交流,都将更加精准,减少因术语错位造成的理解偏差。
于术语体系构建而言,当我们把“合同授予”从“采购”的笼统概念中剥离出来后,“采购”一词便可清晰回归其上位概念——即指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由此,“采购”成为涵盖预算编制、需求制定、合同授予、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所有子环节的总称,整个政府采购的术语体系层级分明、逻辑严谨。
从“采购”到“合同授予”,看似二字之变,实则是我们对政府采购活动认知的一次深化。它不是文字游戏,更非标新立异,而是为了让管理更科学、沟通更顺畅、规则更透明、国际对话更通畅。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正是完善制度、正本清源的重要契机。期待在未来的法律文本和行业话语中,“合同授予”能够成为一个准确、专业而又自然的新习惯。毕竟,逻辑通了,事才能更顺。
总之,如果将第七条修改为:“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编制、需求制定、合同授予、履约验收和绩效管理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那就更好了。
作者:邵 睿 宋 军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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