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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06月10日 09: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在采购方式、采购主体、操作细则等方面对此前当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做了修订调整。
对比此前实行的《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调整为公开招标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要求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明确会议室规格按大、中、小会议室分类及具体容纳人数,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线上会议服务费用及收费标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协议签订、续签条件,会议定点场所应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报销凭证等内容;取消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文件、定点场所协议书的标准文本、培训场所推荐等,不再统一制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牌匾。
《实施细则》规定,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会议定点场所退出或被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媒介使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称。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