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建立政府采购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2018年06月01日 09: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通知》鼓励采购人积极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纠纷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的是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强调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除此,《通知》对审批管理、代理行为、专家抽取、准入条件、采购文件审核、项目审核、政策功能、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评审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信息公开、验收责任等方面也作出相关规范。
此外,《通知》强调要积极强化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主要从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两部分着手。采购人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严格责任追求,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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