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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三举措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2018年07月19日 09:07 来源:财政部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近日娄星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多措并举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策功能、公开采购信息、组织履约验收、加强内控管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事项负共同责任。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对受托项目采购程序等的合法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对采购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负共同责任;其次,持管采分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严格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参与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审核审批事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执行目录标准,各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娄底市财政局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可用和够用原则,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重大项目事前应当有经党组或班子会议研究,形成会商纪要,合规合理、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要严格落实采购资金来源,货物、服务项目要有详细具体的清单,客观合理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工程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作为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正确选定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对照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选定正确的采购方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套用单一来源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经娄底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纪律。强化日常监管,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绩效评价、专项检查等方式为主的常态化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着力推动监管重心从过程控制转向结果评价和监督检查,从事前审核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加大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要推进采购信息全程公开,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要全部向社会公开;建设信用体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探索建设政府采购信用体系,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和受理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督促整改,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恶意串通、违规变更采购结果或追加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