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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2025年12月02日 14:47 来源:财政部打印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大学委托代理机构C公司就“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位于S省,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实验室所需操作台、实验椅、试剂架、器皿柜等货物。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要求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高温台台面、水盆、水龙头等十余项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满足全部招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的承诺书;售后服务主要内容为货物维修、更换,质保期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上述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桌、柜、椅、架等货物。招标文件已明确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等服务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制造商承诺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同时,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非进口的通用型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背书等作为证明材料,防止出现制造商通过控制货源、价格进而垄断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