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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5年12月02日 15:29 来源:财政部打印

     【基本案情】

  采购人L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物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综合产床、转运呼吸机等医疗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响应,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参与本项目的多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供应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响应产品转运呼吸机的制造商为F公司,划型声明为“中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上述4家供应商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查询、电话咨询信息,但未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ABCD公司均声明F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但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前述4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ABCD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BC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只要投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应商有责任进行审慎地核实,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相关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不作声明承诺,放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案中,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错误的制造商企业类型,从而不当享受了专属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一行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