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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购买服务立规明矩强管理

2021年06月25日 08: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该省财政厅发文从购买内容、预算编审、绩效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约束,并提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等具体要求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约束,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在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方面,《通知》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重申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六项“负面清单”。

针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通知》强调,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特别是其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和格式,有效防范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坚持契约精神,并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提高各地各部门绩效评价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重,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此外,《通知》还对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营造竞争择优的政策环境等方面作了规定。具体包括:要求各部门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明确全省继续实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公布全省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规定。对目录更新制度进行了明确,并统筹推进机构编制管理与指导性目录管理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或核减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倒逼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服务的,应与财政保障情况相衔接。突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心和宗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政策氛围。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