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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产品停产了怎么办?

2018年11月23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问题

在某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已经同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该供应商称产品已经停产了,不能提供原型号的产品,需要用其他型号产品代替。这让采购人很困惑,此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物资学院教授、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主任倪东生认为,首先还是要对这家供应商做合同违约处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其第一百零七条就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第一百一十一条还指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见,“错就是错了”,供应商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表示同意,应按合同违约处理。如果是采购人与产品生产厂家签订的合同,则该生产厂家涉嫌欺诈,要追究完全责任;如果是采购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则经销商承担合同疏忽的责任,应当追究其部分责任。这是基本原则,但具体如何追责、如何补救,要具体项目具体判断,没有一概而论的标准。在采购实践中,合同违约的表现千奇百怪、千姿万态,没有统一的模板可一以概之。

关于如何追究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不同情况列出了“追责清单”,如,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缴纳违约金,返还定金和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责任追究完毕,项目接下来要如何进行?

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张斌伟则表示,产品迭代很正常,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如果新型号各项性能指标均优于原投标型号,在保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怕供应商以此为借口签订增值合同),采购人于情于理应该接受。

某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一般按先后顺序有以下四种:合同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一项)。一般情况下,都是希望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可以经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问题的关键是,以新型号的产品来履约,这是否构成了对采购合同的实质性修改。”该专家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只是不能做实质性修改。也就是说,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时,对招标文件未确定的内容,应根据履行合同的需要协商确定,增加某些必须的合同内容;或者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非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内容,但不影响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这些修改,可认定为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时的“非实质性修改”。此案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就这一问题多加斟酌。如果没有构成实质性修改,可以按新型号产品履约。反之,则不能。

实际上,针对这一案例,有人还提出,当供应商提出旧型号产品不能履约,要以新型号替换时,应如何甄别供应商话语的真假呢?对此,倪东生提出,可以看看该供应商企业的网页上是否还挂着该产品的细目,其他方法还有待挖掘。一旦涉嫌欺诈,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