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监管护航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公布“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16日 10: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发布10起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划明法律“红线”,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业内对此有何反响?本期邀请业内专家共话典型案例,探讨案例发布的意义及影响。
■ 张旭东
近期,财政部公布了一批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此举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中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这不仅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成果展示,更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宣示,充分彰显了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担当与治理智慧。
彰显政治担当:服务大局,以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采购连接政府与市场,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式,也是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发挥的关键领域。其规范性、公平性、效率性,直接关系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公信力乃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财政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正是以具体监管实践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体现。
此次公布的案例,紧密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体现了“国之大者”的战略视野。《行动方案》确定的三年目标,不仅着眼于当下问题的“整顿”,更注重长远“建设”与“发展”。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展现了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系统思维。
财政部以“零容忍”态度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问题导向和精准施治。案例的公布,是将专项整治成果固化为制度警示、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一步,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之举。
体现法治精神:案例解析,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行为指引
典型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示范性、警示性和指导性。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在内容设计上精心编排。每个案例均包含“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分,形成了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价值升华的完整逻辑闭环。这种结构不仅清晰展示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全貌及其后果,更深度解析了行为的违法本质、法律依据及政策背景,有效破解了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难题。
例如,案例一(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和案例四(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均涉及地方保护或变相设置地域壁垒。案例在“典型意义”部分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此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同时,对于通用型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等,防止市场垄断。这精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与合理采购需求之间的边界,为采购人编制文件提供了清晰的“红线”。
又如,案例二(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深刻阐释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案例明确指出,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与企业规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这不仅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具体要求,更是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
案例七、八关于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查处,则强调了供应商的诚信义务与审慎核实责任,明确了即便非主观故意也可能因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厘清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适用,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
案例九、十关于围标串标的认定,通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事宜”等具体行为表现,结合“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等证据,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这为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识别和查处这类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断范式,也向市场主体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
同时,这些案例深入剖析政策背景与立法原意,不仅告诉市场主体“什么不能做”,更引导其理解“为什么不能做”以及“应该怎么做”,起到了普法和引导合规的双重作用。
突出实践价值:精准施治,以问题导向破解监管难题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案例遴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直击当前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的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价值。
一是剑指“差别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基石。前四个案例集中反映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对外地企业、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及量身定制、明招暗定的问题。这些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案例的公布与查处,传递出坚决破除各种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强烈信号,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具体行动。它引导采购人必须基于项目需求,以开放的心态编制采购文件,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二是严惩“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案例五(滞压保证金)和案例六(转嫁专家费)直指代理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保证金制度旨在保障采购严肃性,但长期滞压无异于变相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加重其负担,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影响显著。违规转嫁专家评审费更是巧立名目,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对这些行为的查处,体现了财政部门落实国家降费减负政策、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助于降低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是打击“虚假与串通”,捍卫市场诚信秩序。后四个案例聚焦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提供虚假证书、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直接破坏了评审的真实性基础,使优惠政策被滥用,损害诚信守法者的利益。围标串标行为则严重侵蚀政府采购的竞争本质,可能导致质次价高,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行为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处罚,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有助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作者系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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