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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好38号文 广东“五个对照”值得借鉴

2019年09月04日 11: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我们的服务类采购能否只确定入围供应商,待具体有需求时,再在入围的供应商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现在我们的采购内容还确定不下来,能否先大致确定一下几家供应商,到具体数量明确后,我们再从这几家供应商中挑选合适的中标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后,不少从业人员提出了类似问题,广东省也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有类似疑问。广东省财政厅近期在转发38号文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贯彻落实38号文,促进广东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在转发38号文的同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就38号文部署的5项措施进行对照落实。
 
  细化清理范围相应业务应具体到供应商
 
  针对38号文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的清理事项,广东省财政厅在转发38号文时明确,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
 
  今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优化营商环境推出四项举措
 
  广东省财政厅在转发38号文时,还对规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文件领购要求、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等四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
 
  例如,在采购文件领购方面,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潜在供应商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采购文件领购条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资格性材料等方式限制或者拒绝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公告中规定的采购文件领购时限,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采购文件的领购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和纸质采购文件。电子采购文件应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鼓励免费提供。
 
  在供应商的质疑答复方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质疑函模板以及接收质疑的单位、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还同时明确了供应商质疑存在四种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签收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逐项对照抓落实今年启用在线受理投诉
 
  “围绕38号文部署的五项工作,我们要求从机制体制上、采购活动环节等方面优化营商环境。38号文出台后,我们向地市征求了意见,并赴部分省直单位做了调研,结合采购工作实际,逐项对照落实。”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该省具体落实情况。
 
  一是关于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前,我省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厅出台了《广东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说。
 
  二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为落实该项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在转发38号文时,要求省各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分别加强对各级采购人、下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并纳入下一步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范围。
 
  三是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化采购,广东省正在抓紧开发建设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目前正在进行升级和测试检验。
 
  四是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下一步,将委托第三方对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估,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五是探索网上受理投诉途径。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要求,广东省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进行对接,政府采购投诉纳入政务服务事项中的行政裁决范围,并纳入省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受理工作。广东省将于今年启用在线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