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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广规范带量集中采购

2025年05月30日 09: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充分发挥带量集中采购在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采购需求标准化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推广、规范带量集中采购。《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指引》对带量集中采购的定义及主要模式、适用情形、项目委托代理要求、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操作流程、合同管理等作了规定。其中提出,带量集中采购主要采用统采分签模式,即将不同预算单位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由牵头单位合并需求后统一采购,不同预算单位再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各自支付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和部门探索统采统签的集中采购模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可以组织开展带量集中采购。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汇总预算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鼓励实施带量集中采购。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品目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单位将社会关注度较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指引》明确,带量集中采购参与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省、市、县(市、区)不同预算级次的,原则上以预算级次最高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参与单位填报采购需求意向、汇总采购需求意向;按规定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组织各参与单位签订合同等工作。参与单位负责向牵头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意向,包含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出具自愿参与的委托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本单位项目履约验收等工作。项目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指引》强调,各采购单位在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采购公告发布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退出或中止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按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不按时支付合同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
  据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4年,浙江省财政厅积极支持舟山市打造与公共服务一体化相适应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模式,指导舟山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带量集中采购改革。舟山市财政局在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政策的落地执行和项目采购环节精准发力,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带量集中采购,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浙江省财政厅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的工作部署,探索带量集中采购新模式,引导采购人整合采购需求相近或相同的项目,通过以量换价,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部分省级单位、地市先行先试,在带量集中采购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记者乐佳超 通讯员陈健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