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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冬如:评审专家该如何正确履职

2025年09月16日 08: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黄冬如

  日前,在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某、潘某未核查参投的设备型号,仅象征性询问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未从专业角度详细了解产品性能、价格等情况。联合调查组对评审专家魏某、潘某予以解聘,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该案件不仅给广大评审专家敲响了警钟,而且再次强调了评审专家正确履职的重要性。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承担着评审决策的重任,对于保障采购程序规范、项目质量优良、采购价格合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与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又需遵守哪些纪律?本文将详细探讨,以供各位专家参考借鉴。
  遵守评审要求
  一是尊重法规政策。尊重法规政策是评审工作的合法性底线,是评审专家开展工作的前提。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框架。
  二是遵循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包括基本行为规范和具体行为规范。基本行为规范是对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涵盖准入、解聘与续聘、回避制度、权利与义务、评审评价等。具体行为规范是评审专家的核心内容,是评审业务与评审质量能力要求的根本,包括评审须知、评审程序、评审重点与难点、评审审核审查等。
  三是具备业务能力。评审专家应具备履行评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能够准确理解采购需求并作出专业判断,确保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评审专家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背景(如技术类评审需掌握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财务类评审需熟悉预算、报价核算规则);熟悉政府采购流程和评审方法(如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的操作要点);能够独立分析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财务数据、资质证明等,识别潜在问题(如技术参数偏离、报价不合理等);持续学习知识,适应政策调整(如最新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等)。作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不断提升评审业务能力,规避评审常见问题,剖析评审典型案例,以提高评审质量。
  恪守评审原则
  评审专家需要严格恪守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客观是指评审专家需以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偏见、个人情感或外部因素干扰,如实反映评审对象的实际情况。评审应基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评审对象的客观数据(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报价、资质证明等),不加入个人喜好、猜测或预设观点。比如,在评审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时,应依据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的参数是否符合采购文件需求,而非凭个人对某一品牌的印象做出判断。
  公正是指评审专家需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偏袒、不歧视,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同时,应对所有评审对象适用相同的评审规则和尺度,不因其规模、地域等因素给予特殊对待或设置额外限制。
  审慎是指评审专家需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评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项内容进行仔细核查,避免因疏忽或草率导致评审结果错误。重点是根据采购文件认真评审投标文件,关注细节(如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资质的有效性、计算的准确性等),对存疑之处及时核实,确保评审结论的可靠性。比如,在核查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时,需逐一确认证书的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合法性,避免因遗漏过期证书导致不合格供应商通过相关审核或评分失误。
  独立是指评审专家需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如采购人、供应商、其他评审专家或单位)的干预或影响,自主做出评审判断,保持个人意志的独立性。评审专家应基于自身专业判断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结果负责。不盲从他人意见,更不能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输送(如礼品、宴请等)。比如,即使采购人对某一投标方案有倾向性意见,评审专家仍需依据客观标准独立评价,不迎合或屈从外部压力。
  在评审原则中,客观是评审的基础,要求基于事实;公正是评审的核心,要求一视同仁;审慎是评审的态度保障,要求认真负责;独立是评审的环境保障,要求免受干扰。四项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核心行为准则。
  严守评审纪律
  政府采购评审纪律是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保障评审活动公正有序的核心制度,涉及法律法规、保密与回避、现场纪律、业务行为规范、责任承担。
  一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审专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核心内涵是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确保评审活动的合法性。
  二是遵守保密义务与回避制度。保密义务与回避制度是杜绝利益冲突、防止信息泄露的关键纪律,直接关系评审过程的廉洁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是评审是否公正的“防火墙”。
  保密义务的核心要求是对评审过程中接触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因信息泄露而影响公平竞争。比如,不得泄露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内容(如技术方案、报价、商业秘密)、评审打分情况等未公开的信息;评审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争议点、未中标的原因或其他可能影响后续采购活动的细节。
  回避制度的核心要求是主动规避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联,确保评审立场中立。若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有关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要求其回避。若未主动回避,经指出后必须立即退出评审。回避情况需记录在评审报告中,接受监管部门核查。
  三是遵守评审现场纪律。评审现场纪律是保障评审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规范专家在评审期间的行为举止和工作状态,属于评审秩序的刚性约束。其核心要求是服从现场管理,保持专注高效,杜绝干扰评审秩序的行为。比如,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确需请假的,需提前通过规定渠道报备,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替;评审期间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交现场统一保管,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室;服从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者的合理管理(如签到、资料核对、时间安排)等。
  四是规范评审业务行为。规范评审业务行为是对评审过程专业性的要求,确保评审意见基于客观事实和专业判断,避免主观随意性,属于评审质量的专业标准。其核心要求是严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比如,评审前需认真研读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需求、评审方法、评分细则,不凭个人理解随意解读;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遗漏关键条款;评审意见需基于事实和证据,对投标文件的疑问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凭猜测或主观臆断打分等。
  五是承担评审专家责任。承担评审专家责任是确保纪律落地的“最后防线”,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促使专家审慎履职,属于评审结果的追溯保障。其核心要求是对个人评审行为和意见负责,接受监督和问责。比如,评审结束后,需在评审报告、打分表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拒绝签字的需书面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该行为将被记录并可能影响后续专家资格;因违反纪律导致评审结果无效或造成损失的(如泄露信息导致投标无效、打分错误导致财政资金浪费),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来看,包括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1—3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如受贿、串通投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评论】
  评审专家职业操守不可失
  ■ 张舒慧
  日前,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事件的调查通报引发广泛关注。评审专家魏某、潘某在采购评审中未核查设备型号,仅象征性询问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未能从专业角度深入了解产品性能与价格,最终被联合调查组解聘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暂且不论处罚是否过重,只看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政府采购评审顽疾——形式主义评审,为所有评审专家敲响了警钟。政府采购花的是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与政府公信力。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的“守门人”,应以专业、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投标产品进行严格把关。但实践中,不少评审专家将本应严谨专业的评审过程变成了“走过场”,未履行基本核查职责,使评审环节形同虚设。这种流于形式的评审不仅可能导致劣质产品中标,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更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公信力,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要让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物有所值”,必须从根本上铲除形式主义评审的土壤。首先,应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清单、建立终身追责制度,倒逼评审专家敬畏职责、严守底线。其次,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全链条监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评审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可审计,让每一次评审都经得起检验。最后,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专家管理与评价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将缺乏责任心与专业能力的评审专家及时清除。
  重庆市财政等部门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监管部门对评审乱象“零容忍”的态度。每一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都应当以此案为镜,深刻自省,牢记自身肩负的使命,以专业、公正、勤勉的履职表现,确保每一分财政资金都花在“刀刃”上。总之,这起案例带来的不只是一时的震动,更应引发一场关于评审专家责任、专业与制度的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