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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财政局:规范中求发展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

2018年03月30日 12:56 来源:财政部打印

   为做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贯彻落实,黎川县政府采购工作力求在“规范中求发展”,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明确工作规则和程序,督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针对往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执行不力、采购随意的情况,县财政局印发了《黎川县财政局关于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黎财文〔2017〕16号),通知明确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人,各部门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相衔接,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做好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评审结果确认及履约验收管理等相关工作。年中调整或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执行,原则上当年应完成政府采购。年终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结转下年,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结余资金被收回的,相应取消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规范非标方式审批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第一时间转发到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程序完备性以及材料完整性。着重要求各单位建立政府采购部门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欲采购,先会商”。内部会商由采购人组织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人员进行,并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同时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时,进行内部会商。

  三是实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文件精神,行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黎财文〔2018〕3号),改革了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制度,全面实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制定了符合本县采购计划报批制度,全面实行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同时,还制定了符合本县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细化了加强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