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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019年02月03日 08:41 来源:财政部打印

 

  近日,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立足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体现了“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适当调整市级采购目录。按照技术标准统一、普遍适用的标准,精减了电视机、视频监控设备、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品目。同时,为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统一采购的要求,增列“图书(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品目。

  二是优化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取消市教委集中采购中采购额和使用量均极小的教学用心理学仪器和教学用生理仪器品目。同时,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额度提高到50万元。

  三是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采购自主权,结合改革发展实际,借鉴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做法,将市级和滨海新区的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50万元,其他区的采购限额统一提高到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