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产品声明函公开的三类情形
2026年06月12日 09:3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林镇洲 梁群燕 邱晓洁
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和本国产品的认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规定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均以供应商出具对应声明函为依据,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这一举措既简化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流程,为市场主体“减负”,又对供应商的诚信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与之配套的监管举措,则是要求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随结果公告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笔者结合实践,将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情形分为三类展开分析。
——声明函符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公开规则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保持一致。只要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了价格扣除,就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开其提交的声明函。
——声明函符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情形。34号文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此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是以“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为前提的。财政部对留言编号“7105812-DTZU”的答复也对此予以确认,明确“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针对此类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的情形,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否需要随结果公告公开,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3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影响其他投标人能否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若项目所有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都声明为本国产品,且提交的声明函都被认定为符合要求,则属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情形,全部供应商均不享受价格扣除。反之,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却被认定符合要求,则项目本应当为“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情形,此时其他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声明函的供应商本可依法享受价格扣除却错失权益。在此情形下,若不强制要求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将导致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基础受损,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亦难以得到保障。
——声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情形。从34号文来看,笔者认为,只要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就应当予以公告。
本国产品的认定更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涉及产品、组件、工序等多个环节,需要调取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等资料,还需联动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制造商及供应商协同核验。在此背景下,供应商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相对更高,一旦产生争议,消耗的行政资源也会更多,因此,无论供应商最终是否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都将其提交的声明函予以公告,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发现虚假声明行为,进而倒逼供应商秉持诚信原则出具声明函。
笔者认为,在政策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从程序合法的角度出发,宜随结果公告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否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34号文规定,进而引发质疑投诉,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极易造成其他供应商误解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凭借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违规享受价格扣除,进而引发质疑投诉。若相关质疑投诉仅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并未涉及声明函虚假等实质性问题,将构成无效质疑投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若要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在结果公告中同时进行说明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例如,在公告中说明“声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但增加这种说明可能引发次生法律风险。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享受了本国产品价格扣除属于评审情况,且现行政策未明确允许此类信息对外公开。因此,在结果公告中说明“声明函不符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公告要求。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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