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实务

折扣与折扣率概念混淆案例分析

2026年06月12日 09: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潘林生 方娟娟 钟志君

  案例一:报价表述矛盾引发的计算错误澄清
  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预算金额为190万元,报价要求为同时填报折扣率和响应金额。
  A供应商首轮报价为:折扣率15%,响应金额161.5万元。第二轮报价变更为:折扣率80%,响应金额152万元。
  磋商小组认定该情形属于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于是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A供应商澄清说明:贵公司二轮报价为折扣率80%,按该折扣率计算,贵公司的响应金额应为38万元,请作出澄清。
  A供应商代表当场澄清称,因对“折扣”“折扣率”概念理解偏差,误将“8折优惠”(即原价下浮20%)表述为“折扣率80%”。其真实意思为:在预算价基础上下浮20%,最终报价152万元,与第一轮报价的实质内涵一致。随后出具书面澄清确认最终报价为“折扣率20%,响应金额152万元”。
  磋商小组认定该澄清属于对文字表述错误的修正,未改变实质报价,故确认A供应商最终报价为“折扣率20%,响应金额152万元”。
  案例二: 概念误解叠加程序限制导致的无效响应
  某服务类竞争性磋商项目,因服务时间、数量不确定无法预先核算总价,预算标注为“1”(即按基准价100%结算),要求供应商仅以折扣率报价。
  B供应商首轮报价为折扣率80%,第二轮(最终)报价仍为折扣率80%。
  磋商小组认定该报价属于异常低价,依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启动审查程序,要求B供应商1小时内提交成本测算及合理性说明。
  B供应商代表澄清称,因混淆“折扣”与“折扣率”概念,误将“8折优惠”(即支付80%价款)表述为“折扣率80%”,实际应为折扣率20%(即让利20%)。随后B供应商提交书面澄清确认报价为折扣率20%。
  磋商小组指出,磋商文件的磋商和报价要求明确规定“本项目仅组织二轮磋商和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提交最后报价之后,除明显笔误或计算错误之外,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销最终报价。”,鉴于B供应商第一轮、第二轮最终报价均为折扣率80%,其澄清报价折扣率20%的行为构成对报价的实质性修改,违反磋商文件的规定,因此认定其最终报价为折扣率80%,判定其为异常低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中专业术语与大众认知的错位。磋商文件将“折扣率”定义为“扣除率”(即让利幅度),虽然符合行业规范,但是常与人们的口语习惯冲突,极易引发报价歧义。
  具体而言,折扣指实收价款占比,即“收多少”,如“8折”代表按原价80%收费,计算公式为:报价=原价×(折扣数/10)。而折扣率指价格剔除占比,即“扣多少”,反映减免程度,如“折扣率20%”代表让利20%,计算公式为:报价=原价×(1—折扣率)。二者虽仅一字之差,但计算结果却截然相反。
  笔者认为,磋商小组要求A供应商作出报价的澄清说明于法有据,且属必要。A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为“折扣率15%,响应金额161.5万元”,第二轮报价是“折扣率80%,响应金额152万元”,二者存在显著的逻辑与计算错误,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针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此举旨在确保评审公正性、维护程序正义,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磋商小组判定B供应商报价属于无效响应,该判定于法有据,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若采纳B供应商主张,即等同于默许其进行三轮报价(首轮80%、次轮80%、澄清阶段变更为20%),这与磋商文件确立的“二轮报价制”相悖。尽管办法未明文禁止多轮报价,但是该磋商文件明确规定只进行二轮磋商和二轮报价,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具有唯一性,所有参与该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约定。
  在实践中,第二轮报价系供应商作出的最终承诺,提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即便确属笔误,磋商小组的澄清权限亦严格限定于对“含义不明确”或“文字计算错误”的说明,严禁借澄清之名变更实质性报价。B供应商的误解本质是对磋商报价规则构成的误判,从而导致报价严重失误,而非单纯的笔误。
  竞争性磋商旨在既保障采购主体间的充分协商,又确保采购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法规定最终报价属于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允许供应商随意更改最终报价,不仅破坏采购活动的严肃性,而且对其他恪守磋商规则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待遇。因此,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谨性与公信力,磋商小组判定B供应商报价无效响应具有充分的法理与实务依据。
  案例启示
  上述两则案例虽均起因于对“折扣”与“折扣率”的概念混淆,但因澄清性质的差异,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着力提升采购文件的规范化水平。在编制磋商文件时,除使用“折扣率”等专业术语外,务必增设“名词释义”醒目条款并以示例辅助说明(如本项目折扣率指优惠幅度,报价10%即按预算金额的90%结算),从源头上避免因语义歧义引发的报价纠纷。
  供应商必须摒弃日常口语惯性,严格遵守采购文件的定义,切忌主观臆断导致报价失效。务必加强投标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政府采购法规和程序的理解能力,避免因低级失误造成投标无效。
  评审专家应敏锐识别异常低价或数据悖论,既为启动合法澄清程序提供依据,亦是履职尽责、规避评审风险的必然要求。同时,须严格区分“修正笔误”与“实质变更”,坚守“澄清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底线,切实维护评审严肃性和公正性。 ‌‌‌‌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俊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工业园区管委会)

相关文章